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工程学院北京校友合唱团章程
(2017年 4 月 15 日全体团员大会通过)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工程学院北京校友合唱团(简称《北京哈军工校友合唱团》)是由原军事工程学院及国防科技大学、装甲兵工程学院、工程兵工程学院、防化指挥工程学院、哈尔滨工程大学和南京理工大学的校友自愿组成的自己管理的业余群众合唱艺术团体。本团继承和发扬解放军的光荣传统,弘扬哈军工无私奉献、艰苦奋斗、团结友爱、锐意进取的精神;遵循合唱艺术规律,努力提高合唱艺术水平,不断满足团员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团员的身心健康;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本团接受哈军工北京校友会、中国合唱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合唱联盟和北京合唱协会的指导,独立开展活动。
第一章 团员
第一条 凡爱好合唱艺术,有一定声乐基础,能坚持参加排练的哈军工及六院校的校友、亲友及有助于提高我团合唱水平的其他人员,承认本章程,经团委会批准可以成为本团团员。
团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和发扬哈军工的光荣传统,维护合唱团的荣誉,贯彻执行团员大会和团委会通过的重要决议,为合唱团多作贡献。
(二)按时(一般上半年为前一年的12月,下半年为当年6月)主动交纳团费,自觉遵守团的纪律,执行团的有关决定,完成团里布置的各项任务。
(三)积极参加合唱训练,不断增强合唱观念,提高声乐水平。
(四)爱护团的公共财产,爱惜并妥善保管演出服装。个人保管的团的公共财产、服装等服从团的统一调配。
(五)维护团的团结,不说不利于团结的话,不做不利于团结的事。
第三条 团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参加团组织的活动,接受团的业务培训。
(二)参加团的有关会议,讨论团的工作,对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有根据的进行批评。
(三)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 申请加入本团的同志需经三个月的适应期、通过本团考核、并经团委会讨论批准,才能成为正式团员。
第五条 团员有退团的自由。逾期不交纳团费者视为自动退团。团员不请假,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不参加活动者视为自动退团。
对严重违反本章程,拒绝履行义务的团员;对给本团利益与声誉造成重大损失并不承认错误的团员,经团委会讨论通过,予以劝退;如被劝退者坚持不退,团委会可将其除名。
所有离团者应主动交回团公共财产,所交纳的团费不予退回。
已经离、退团者如再申请入团,按本团有关条款办理。
第六条 近几年来一直坚持参加活动,但由于各种原因而退团的老团员,如本人申请重新入团,则不履行招收新团员的程序,直接经团委会讨论是否恢复其成为正式团员。
第七条 团员未经授权,不得以哈军工校友合唱团的名义参加社会活动;不得将团的有关资料、自改编的合唱谱曲外传。
第二章 组织制度、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本团的组织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其基本原则是:
(一)团员个人服从集体,少数服从多数。
(二)凡属重大问题团领导小组、团委会都要按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三)实行团领导小组集体领导下的团长、副团长分工负责制。
(四)团委会的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九条 本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团员大会。团员大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亦可随时召开。团员大会的任务是:
(一)听取和审议团委会的工作报告。
(二)选举团长;根据团长的提名,确定副团长。
(三)修改团的章程。
第十条 本团设团长一名,副团长若干名。团长由全体团员大会选举产生。副团长由团长提名,全体团员大会认可。团长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团长、副团长组成团领导小组,团领导小组领导全团工作,其职责是:
(一)提出年度工作安排和近期工作计划。
(二)提出需经团委会讨论决定的有关事宜。
(三)提出团章修改意见。
(四)提出年度和换届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团长是团领导小组和团委会的召集人,其职责是:
(一)召集团领导小组和团委会。
(二)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调动大家的积极性,执行计划。
(三)经常保持与指挥的联系,充分发挥指挥在艺术上的核心作用。
(四)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发动群众筹集资金和其他物资。
副团长是团长的助手,协助团长工作,积极主动完成分管的工作。
第十二条 本团设四个声部(男高、男低、女高、女低声部)和财务组。各声部长、组长等由团长聘请。团长、副团长、声部长、组长组成团委会。团委会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其职责是:
(一)审议团领导小组向全体团员大会作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决定由团领导小组和艺术委员会提出的工作计划和其他重要事宜。
(三)审查通过新团员入团、老团员恢复团籍及被劝退和除名团员。
(四)审议团章修改草案。
第十三条 本团设艺术委员会。分管艺术的副团长为主任,成员由主任选定。
艺术委员会职责是:
(一)负责与合唱团指挥的沟通与协调,制定年度活动计划和近期排练安排。
(二)适应团的新情况,调动团员们的积极性,创新活动形式,不断满足团员们的精神文化需求。
(三)负责对申请入团并满三个月适应期的同志进行声乐考核,提出安排建议。
(四)演出时,组织并领导临时乐务小组工作。
第十四条 声部长是声部排练和演出的具体组织者,应不断加强个人的音乐修养,提高训练组织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其职责是:
(一)根据团的安排制定和实施本声部的训练计划。
(二)掌握本声部团员在排练中的情况和音乐修养情况,对其进行艺术考核。根据考核情况,按团的要求确定演出人员。
(三)收缴本声部团员的团费,负责本声部团员的考勤,如有人员变化及时向团领导报告。
(四)贯彻执行团领导小组和团委会的决定,听取并向团领导小组和团委会反映意见和要求。
(五)参与对申请入团人员的考核,提出对其是否入团的意见。
(六)完成团领导安排的其它任务。
第十五条 财务组设会计、出纳各一名,负责管理全团经费。其职责是:
(一)监督团费开支。
(二)定期公布帐目,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排练和演出的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全团可分为大歌队、小歌队和男、女声小合唱队。
第十七条 演出上场的原则:
(一)根据演出上场总人数的要求和声部比例平衡,确定各声部上场人数。
(二)自愿报名,考核上场。
(三)考核合格者,总出勤率高者优先。
(四)演出前未参加排练、未合伴奏者不能上场。
第四章 经费及管理
第十八条 团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团员交纳的团费、赞助费及演出收入等。
第十九条 团的经费支出主要是场租费、劳务费、演出费、会员费、印刷费等。
第二十条 所有开支必须由团长和经手人同时签字方能报销。
第二十一条 经费开支批准权限:
(一)团长:1000元以下。
(二)团领导小组:1000~5000元以下。
(三)团委会:5000元及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全体团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团委会可根据需要,依据本章程的精神,制订具体规定和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团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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